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澎湃新闻24日从浙江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获悉,今天上午该院以涉嫌强奸罪,对在9个月内迷奸10名女性的犯罪嫌疑人杨某批准逮捕。调解书显示,原告芦蓉与被告贾某达成协议自愿离婚;婚生子女随被告生活;夫妻财产中住房归被告所有,电脑、电视、洗衣机、沙发等家具电器归原告所有;被告给付原告房屋折价款4万元,于2003年12月底以前付清。赵璟娅告诉新京报记者,在家属方看来,厦门东妮娅公司因江先路涉案而经营陷入混乱,最终歇业,数亿元投资未能收回,既然本案最终已认定为一起错案,在进行国家赔偿时,则应考虑这一部分,对企业经济损失进行适当赔偿。此外,江先路本人的健康状况,因涉案恶化,在无罪宣判半年后去世,法院应支持其生命健康权损失赔偿。
西澳大南区警方则表示,未来会增加更多安全警示牌,但是否会有差异,现在还言之过早。该案生效判决书显示:原告小金(化名)与被告阿华(化名)于2004年相识,相恋4年后在2008年结婚,并育有一女。2014年5月,小金发生了严重的车祸,在医院住院接受治疗。阿华在2014年4月与被告小丽相识,并在小金住院期间与小丽发展成婚外情。
答:经过对死者和其丈夫吴某双方的手机进行电子数据检查,通过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,2016年11月月底,小方与吴某就因怀孕女孩的事情发生争吵。小方回娘家住了四、五天,2016年12月5日,双方和好后,小方就回到吴某家,一直到发生火灾之前,双方的感情比较好,吴某经常开车接送小方,在对小方的闺蜜等人的调查中得知两人夫妻关系很好,同时也证实吴某的父母对小方也是很好的。此后,江先路家属提出总计约2.3亿元国家赔偿申请,包括人身自由、精神损失,以及江先路被捕,导致的企业经济损失。此前,厦门市思明法院、厦门市中院两次出具国家赔偿决定书,对企业经济损失赔偿不予支持,并作出总额约14.9万元国家赔偿决定。5月21日,福建省高院再次驳回江先路家属的相关申请。